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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有条件免收etc通行费及涉税问题-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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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因优化政策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合法收益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但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方案。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偿则应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定区分是否征税。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对整车合法装载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e通行费。

    一、免收范围

    1.农产品范围

    装载运输的是属于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

    2.装载要求

    (1)车辆要求

    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即擅自改装加重车和超载车辆不得免费。

    (2)装载重量要求

    必须整车装载,即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未达到的,不属于通知规定的整车范围,即使仅仅装载规定范围的鲜活农产品也不得享受。

    (3)装载货物要求

    需要是单独装载规定范围的鲜活农产品,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但笔者认为并非指单一品种,只要是规定范围的鲜活农产品可以多品种一起装载。

    3.通行要求

    车辆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4.查验要求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查验单位依据车辆信用记录,可以免于查验。

    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5.和应用

    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二、涉税事项

    1.对于不能免费缴纳的etc通行费,可以按照正常的通行费处理。一般情况下,鲜活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相应的通行费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属于征收增值税的,则可以计算抵扣。是取得规定的通行费电子。

    2.对于etc通行费之外的过桥、过闸等按照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通行费,按照上述征免情形分别处理。

    3.对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通行费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提供无偿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不予视同缴纳增值税。

    另外,对因优化政策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合法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但目前尚未制定具体方案。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偿则应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定区分是否征税。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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