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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被罚款0.5倍-凯发游戏

李冼 /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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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往往被处罚,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由于不断有纳税人再遇到类似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1.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税处罚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

    二、实务注意事项

    实务中,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后果有两种:

    其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二、扣缴义务人已扣不缴的,是偷税,除了被税务机关处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将被处罚0.5到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处罚案例

    案例01:处罚名称:yx(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决定文书号:漳招地税罚20171

    处罚事由:你公司2013年3月受让福建l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位股东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242990000元,其中杨逸谦持有40%股权、覃炳辉持有30%股权、林惠南持有30%股权,股权转让成本为16991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额为73080000元,应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处罚状态:正常决定日期:2017-03-3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按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616000元的50%对其进行处罚,即罚款7308000元。

    处罚机关: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

     

    案例02:2018年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某某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后15日内缴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某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某某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四、税务风险管控

    1.合同审核

    要明确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承担和双方配合义务,及价款为代扣代缴税款后的价款。

    购买方涉及需要承担代扣代缴税款,为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同价款应该包含代扣代缴税款。

    股权转让等财产转让所得(按规定需要全员全额扣缴的所得项目)需要明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款。

    2.合同签订参考条款

    付款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本协议所涉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收款方应该配合付款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付款方按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代收款方向税务机关履行完毕相关纳税义务,并妥善保管有关完税凭证,在取得完税凭证起(  )个工作日内向收款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2)付款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的属于付款方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税费,于支付合同价款之时给予扣除,如合同价款未支付额低于代扣代缴的税费额或合同价款支付完成,收款方在收到付款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个工作日内向付款方另行补偿相关法规代扣代缴的税费的款项。

    总之,扣缴义务人要重视履行扣缴义务,否则,被处罚时就后悔莫及。

    思考:自然人a、b共同投资吉祥公司,a、b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如意公司,吉祥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了a、b应缴纳个税100万元。吉祥公司向a、b索赔不付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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