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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服务费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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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商家在互联网商品经营中需要购买推广服务,用于店铺的维护、消费者信息的分析和店铺与商品的推广等。其中包含了两种基本服务,即信息技术服务和互联网广告服务。

    一、主要的区别

    虽然两项服务在上都适用6%,但对于店家来说,在上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而广告服务费则需要和业务宣传费并计,并需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包括:

    1.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前述一叶两类企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延伸的要点

    对于提供服务的单位来说,信息技术服务费在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中可以获得纳入计算口径的优势,而广告服务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将广告服务变成信息技术服务对双方均有利。于是,一些故意混淆两者的界限,将广告服务费开具成服务费。显然,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法规的,一旦查实,将根据增值税办法等规定处罚。

    三、政策的界定

    当然,也有对两者认识模糊,需要从增值税上进行厘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服务息系统增值服务。一般在电商企业中购买的技术服务费主要包括用于店铺的维护、客户信息的捡取、销售信息的分拣、、分析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一般在电商企业中主要用于商品和店铺的推广。

    根据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对于广告有资质的要求和规范。

    因此,纳税人无论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还是在接受增值税发票时,都需要区分清楚,不得混淆,以免产生税务。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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