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捐赠:别变善事为憾事-凯发游戏
自2019年岁末开始的新冠肺炎逐步蔓延,发展成波及全国的疫情,一度造成防治物资匮乏,尤其是口罩、防护服等一件难求。许多有爱心的单位和个人纷纷采购防治物资捐赠给医院。江苏省泰州市甲公司也在2月上旬以每件210元的销售价从戴某处购入1700件、总价357000元的一次性防护服,并分别捐赠给浙江、江西等地的医院。这本身是一项善举,但受赠医院收货后发现货不对图、质量较差,怀疑存在质量问题,不能用于医院防疫一线。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甲公司得知捐赠的产品涉嫌属于不合格的产品,便于2月13日向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戴某。市场监管局深入调查,发现该批防护服无中文标示、无厂名厂址,经抽样,并送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证实全部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对“戴某涉嫌以非医用防护服冒充医用防护服进行销售案”立案调查,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进一步审理。(基本案情根据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开信息摘编整理)
一、防护服的市场监督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公司采购不合格产品用于捐赠,一般认为不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并且在得知情形后直接举报,市场监督局不予处罚,但对该批防护服需予以没收。也就是说,医院没有实际接受到该批防护服,没有接受捐赠。
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企业向社会进行慈善物资的捐赠,从社会道义上是一项需要鼓励的行为。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的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一般性规定上,增值税方面,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捐赠物资需要视同为无偿赠送行为,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余额结转三年;对于向其他单位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发生一些特殊情形时,根据特殊需要,会存在特殊性的增值税免税和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政策。
这次新型肺炎防治由于波及面广、防治任务重等因素,也给予了特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在所得税方面,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受捐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全额扣除。在增值税方面,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由此可见,假如甲公司采购的防护服是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受赠医院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则这次捐赠可以免征增值税,采购支出357000元(特殊情形下该价格也可以视为公允价)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
三、甲公司“捐赠”的涉税处理
甲公司采购的防护服属于不合格产品,被没收,无论这几家医院是否属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应不会出具捐赠接受函,在税收上也就不存在捐赠行为。因此,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均不需要进行捐赠处理。但由于购进货物被没收,需要对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处理。
1.增值税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甲公司采购的防护服因属于不合格产品被市场监督局依法没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本案例中,由于是向个人采购,很可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问题。由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灭失,也就不存在销项税处理问题。
2.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无需考虑向个人采购时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均不得扣除。
甲公司在疫情中采购防护服直接向医院捐赠,从时间(优惠政策2月6日才出台)和采购渠道(向个人采购)看,可能并不考虑到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慈善爱心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政策善意的角度来看,甲公司由于采购时没有很好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导致捐赠没有达到目的,爱心没有充分体现,是一件遗憾的事。因此,税舟提醒进行慈善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实物捐赠时需要注意产品质量,别把善事办成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