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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你已“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凯发游戏

李冼 /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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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all:居民企业,你已“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

    编者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如何理解“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现与大家探讨。

     

    税法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如何理解“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吗?

    不是。

    在实务中,纳税人究竟如何掌握是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和刑法对偷税的有关规定,就可一窥究竟。

    一、《税收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根据以上规定,偷税,不仅要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要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到5倍的罚款,更重要的是,构成犯罪还要被追刑责。

    偷税对纳税人而言,要受到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的双重打击。因此,纳税人准确把握偷税的界定标准意义重大。

     

    二、《刑法》规定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相对于《税收征管法》而言,最新《刑法》已经将原偷税罪更名为“逃税罪”,其处罚标准更为明了,简洁。没有《税收征管法》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表述,更为简洁地表达为“不申报”。

     

    三、法释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以上规定,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请注意,你已“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了,不申报纳税,构成犯罪的,就可能会被追刑责。

     

    四、司法判决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被告人应建红注册成立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2014年6月22日止,被告人应建红为被告单位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4年6月23日至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子权(挂名),但实际控制人仍为被告人应建红。

    2010年2月,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南窄溪大桥边地块开发建设“江南水乡”商住项目。

    2010年至2014年间,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税额为人民币16,064,194.06元,被告人应建红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合计税款人民币4,910,755.87元。

    经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催缴,被告单位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建红一直未补缴应缴税款。

    2016年7月28日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9月18日,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退税抵缴欠税税款人民币223,315.15元,滞纳金5,917.84元。

    2016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应建红被公安抓获。

    2016年12月16日至开庭前(9月4日),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税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178,165.14元(其中滞纳金3,180,765.94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应建红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400万元,8月17日退缴人民币487,439.85元。

    (二)一审判决结果

    逃税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95万元;判处被告人应建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逃税税款人民币4910755.87元(含刑事立案后已补缴和退缴于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款项)。

    (三)上诉理由

    (3)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追缴通知,是追究逃税罪的前置程序。故本案追究被告单位的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4)原判对逃税部分金额认定错误,退房和回购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四)终审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8日,终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所载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故被告单位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上少列收入,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综上,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税务机关未给予补交税款的合理期限、不应排除被告单位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税务机关行政程序严重违法、以交易房产形式的融资、回购的销售额不应作为申报计税依据、《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刑事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发回重审等诉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终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应建红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最终终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建红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案例详情请参阅:中国裁决文书网:《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建红偷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浙01刑终226号)详情请点击链接查阅

    最后,再次慎重提醒:居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请注意,你已“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了,不申报纳税,构成犯罪的,就可能会被追刑责。

    思考:纳税人未申报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期限是多久?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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