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发货但未开票收款业务的会税处理-凯发游戏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发生先发货,待采购方验库后再开票收款的情形。现就这类业务的会税处理与大家探讨。
在实务中,常常发生先发货,待采购方验收入库后再开票收款的情形,如行正确、规范的会税处理?
今天,我们举例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2020年,吉祥公司()销售货物一批,含总价113万元,根据约定,先发货,待采购方如意公司验收入库确定收货数量及品质后,再根据如意公司提供的信息开票、收款。截止,吉祥公司未开票,也未收款。如何进行会税处理。
案例解析:
2020年3月,吉祥公司根据合同已经发货,按照《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吉祥公司应做如下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如意公司 113万
贷: 100万
—待转销项税额 13万
政策依据:《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的、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日。
2020年4月,吉祥收到货款,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
借: 113万
贷:应收账款—如意公司 113万
同时做。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及专栏设置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二、税务处理
2020年3月,吉祥公司财务确认会计收入100万,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增值税并没有100万的销售额。
请注意:这是会计收入、企业所得入和增值税销售额的最常见的会税差异之一。有差异,才是正常的。
(一)增值税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因此,吉祥公司2020年3月,因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勿需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二)处理
吉祥公司2020年3月财务确认会计收入100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无会税差异,应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企业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