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凯发游戏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是普遍采用的国际贸易政策。一般情况下,这一政策可以有效降低出口企业,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特殊情形下,受税收政策的叠加效应、运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出口企业采用这一政策并不有利,便选择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这部分企业又发现,由于后期、率和企业销售结构等因素的影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得有利。为支持企业发展,近期发布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自2020年起,允许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可以有条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本文通过历史沿革、恢复条件、分类应用、提示等视角进行政策要素剖析,促使纳税人准确应用政策,及时享受改革红利,防范税收风险。
一、放弃退(免)税政策的基本点
影响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执行结果及综合利弊选择的因素很多,除了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外,还有内外销结构等诸多因素。因此,前期放弃有利,后期发现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有利的事是客观存在的。
放弃退(免)税的规定主要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政策或征税政策。自办理放弃备案手续的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二是《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从上述政策看,对于选择放弃适用出口货物劳务或跨境零税率应税行为退(免)税政策之后,需要维持36个月内不变。5号公告则从受政策因素影响导致税收处理结果产生差异的视角,给予了一定的松绑,允许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是并不适用于全部的放弃情形。
二、恢复享受政策需关注的关键点
已经办理备案并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如果期满36个月的,自然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从65号公告附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所载内容可以看出,明确了36个月的声明时间期限,对于期满之后是否自动恢复,虽然没有直接给予明确说明,但是因放弃行为自动消失,应属于自动恢复。如果需要继续放弃,应重新办理放弃备案手续。
5号公告针对的对象是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此类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恢复。
纳税人需要注意几个政策要点:
(一)关注适用应税对象
适用的对象是出口货物劳务,不包括跨境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跨境服务和不动产中部分也发生过税率的调整,但是如果纳税人仅仅只有跨境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并不适用5号公告的允许恢复政策。如果既有出口货物劳务,又有跨境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享受恢复政策。需要注意,纳税人一旦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则发生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均恢复,不可以仅仅选择其中部分出口货物劳务恢复出口退(免)税,对另外部分的出口货物劳务仍然选择放弃,即或是全部恢复,或是仍然全部放弃。
(二)关注发生变化要素
5号公告明确发生变化的要素是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主要分三种情形:一是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但是出口退税率未变化;二是增值税税率未变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三是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均发生变化。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从放弃开始没有发生过变化的,不得恢复。因此,在选择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时,由于税率和退税率的调整不是经常事项,仍然要充分考虑36个月期限限制带来的影响。另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征收率的调整并不包括在内。
(三)关注办理时间节点
一是可以办理的时间起点。必须是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才允许。虽然公告等相收政策已经发布,纳税人已经知晓发生变化,但是尚未开始实施的,不得要求提前恢复。2019年之后取得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如果已经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至5号公告发布的期间,没有对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则需要2020年3月1日之后发生变化之日起,才可以办理恢复手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由此,出口退税率发生调整的出口企业就可以自实施之日起按规定办理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二是办理恢复的时间节点。在满足办理条件之后,可以在以后的任意增值税期内办理恢复手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放弃已经满36个月的企业,无需办理恢复手续。
(四)关注恢复时间起点
纳税人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执行时间起点是发生增值税税率或退税率变化之日,并不是从声明之日起算,即变化之日起发生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均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关注履行恢复手续
企业必须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才能恢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但是无需单独办理声明手续。
三、追溯享受需关注的区别点
为更好地扶持外贸企业的发展,5号公告还明确允许追溯享受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从追溯增值税政策变化来看,离5号公告最近的对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的依据是《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这个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退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因此,5号公告明确追溯享受恢复政策的具体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判断是否能追溯享受恢复政策,除需要遵循上述基本的办理时间节点等要点之外,还需要注意区别两类纳税人。
(一)放弃时限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
在2019年之前设立并放弃适用出口退(免)政策,同时在5号公告实施时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从2020年3月1日起按规定声明恢复退(免)税,但是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追溯日期限制。对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即使之前在放弃期间也存在增值税税率或退税率调整情形的,不能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二是不能选择时段。对于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不得选择之后的某一时点开始。
(二)放弃期限已满36个月的纳税人
对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36个月到期的纳税人,不仅从期满之日起自动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而且期间处于放弃状态的时间区间也可以追溯享受。纳税人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注意起算日期。如前所述,允许追溯享受的最早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不再追溯享受。二是注意终止日期。恢复政策只能享受到36个月期满之日为止,对期满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能享受退(免)税政策的业务,仍需按照现行政策办理。
另外,需要注意办理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追溯享受恢复政策的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起即可在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手续并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无需等待新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出台。
(来源:《》2020年第4期,内容经过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