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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不当延长的税收滞纳金如何确定-凯发游戏

李冼 /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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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昨天,看到一个判决案例,从该判决案例可看到法院对“稽查不当延长计算是否中止计算”的分析。现就该话题与各位老师探讨。

     

    2017年,中国裁决文书网发布《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二审行政判决书——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吉03行终36号)。

    该判决书有以下两个看点:

    1.白条入账税前扣除问题

    人民法院认为,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诉人认为其以“白条收据”入账的支出是合理的实际支出,应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

    2.稽查不当延长的税收滞纳金计算问题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的规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历时四年,期间发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原告承担显示公平,判定2013年之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应由原告承担,符合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通俗地讲,2013年6月28日因被告稽查局前期调查认定部分存在问题将该案退回重新调查,稽查不当延长检查期限不应作为计算税收滞纳金的时间。

     

    通过本判决书不难看出,我国以票控税仍是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且获得部分法院的支持;稽查不当延长的税收滞纳金计算时,稽查不当延长检查期限不应作为计算税收滞纳金的时间。

    思考: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及征收起止时间如何确定?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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