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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但要做的事情还未结束-凯发游戏

李冼 /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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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众所周知,每年5月31日,是上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束日。但5月31日过后,但要做的事情还未结束,而且这件事非常重要,如果未做,稍有不慎后果非常严重。现与大家探讨。

     

    众所周知,每年5月31日,是上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束日。

    但5月31日过后,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做的事情还未结束,而且这件事非常重要,如果未做,稍有不慎,后果非常严重。

    什么事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一、政策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要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企业容易实现,资料留存备查容易忽略。

    注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留存备查资料的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69项。

     

    三、留存备查资料保留时间:10年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四、未保留留存备查资料的法律责任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思考: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准备留存资料备查?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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