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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均分税费承担得到法院认可-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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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资产交易中,交易双方可能出于对所涉业务税费缴纳多少的不确定,造成双方交易的真实意图或者利益分配难以最终形成都满意的结果。因此,通过均分税费承担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在房产交易,各地的交易习惯有所不同,对税费的约定也是有所不同。但在中介撮合的业务中,一般都有地方特色的市场约定方式,而比较多采用的往往是买方承担税费,卖方得到的是税后的明确收益。

    但在税收法规上并不认同这样的约定,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明确交易中的纳税人,并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不能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来代替。当然,对于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属于是另外的一个层面的关系。这个结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即使是有关的判决也不能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需要按照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征收,并不以交易合同来划分税款承担者并分别征收。

     

    对于交易合同各方在平等磋商中,互谅互让所形成的关于应纳税额分摊平均缴纳的约定,在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身并未侵害我国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利益,也各自先行按照纳税人的身份缴纳税费,之后再行进行均摊,则是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来进行。如果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行为,税务机关不予干预。

     

    以某民事终审案例为例,甲检测站与乙投资公司进行资产收购交易,甲方收购乙方检测站等资产,合同明确约定“产权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在办理过户过程中,甲方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局缴纳了契税等属于甲方纳税义务的交易税款30万元;乙方也向税务局缴纳了乙方应履行的增值税及附加54万元,但其中12万元由甲方垫付。

    根据合同,双方均摊各承担42万元,甲方应支付12万元给乙方,在乙方缴纳税款时垫付的12万元刚好抵消。但后来,甲方以税款应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各自缴纳、各自承担,不应并入合同中约定均摊的过户费用总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方返回垫付的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税收应以税法为准,按照税法规定各自履行缴税义务,不应自行约定均摊,关于税款均摊部分不予支持,判令乙方返还甲方1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税款缴纳应以纳税人名义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但对于税款的均摊承担合同并不违法税收法律,甲乙双方应予遵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乙方无需返还甲方12万元。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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