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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上市公司丢失存货5.72亿税收损失有多大?-凯发游戏

李冼 /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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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上市公司深夜发布公告,称丢失存货5.72亿元,其税收损失有多大。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2020年9月28日凌晨,巨潮资讯网发布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该公告披露:

    广州浪奇及子公司,在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仓库存货物账面价值合计为572,366,527.51 元,不翼而飞,说不见就不见了,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5.72亿元存货没了,税收损失有多大呢?

     

    一、增值税

    如果公安机关查证,广州浪奇5.72亿元存货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假如5.72亿元存货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3%,其进项税额为6,584.77万元应做转出处理,需缴增值税6,584.77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假如广州浪奇5.72亿元存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则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3,821.42万元。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综上所述,广州浪奇5.72亿元存货丢失,其真正的税收损失为进项税额转出6,584.77万元,及其因此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6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签订有《物流外包仓储合同》(合同编号:hswl20190901),根据《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以下称为“瑞丽仓”)。公司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签订有4份仓储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根据该4份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的库区(以下称为“辉丰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位于瑞丽仓、辉丰仓的库存货物价值分别为453,050,720.94元、119,315,806.58元。

    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前往瑞丽仓、辉丰仓均无法正常开展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分别向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要求鸿燊公司、辉丰公司配合公司进行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辉丰公司表示,其从未与公司签订过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的《仓储合同》,公司也没有货物存储在辉丰公司,因此辉丰公司没有配合盘点的义务;辉丰公司从未向公司出具过《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也未加盖过辉丰公司印章,该盘点表上的印章与辉丰公司印章不一致。

    2020年9月18日,公司聘请律师前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查询辉丰公司的工商内档,但仍未能核实《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与《回复函》上加盖的辉丰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考虑到辉丰公司的回复情况以及鸿燊公司一直未有任何回应,为核实清楚瑞丽仓、辉丰仓的有关情况,公司立即组建了成员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独立的存货清查小组。存货清查小组于2020年9月23日、24日前往鸿燊公司、辉丰公司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会谈。

    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均否认保管有公司存储的货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目前正在整理完善相关证据,之后将尽快采取包括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内的司法措施,坚定维护自身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瑞丽仓、辉丰仓库存货物账面价值合计为572,366,527.51元,2020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666,069.86元。待相关事实查明,相关证据补充完整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前述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思考:存货被盗损失,是否需要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等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税前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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