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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电商主播:工作模式决定纳税种类-凯发游戏

一叶税舟 /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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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实务中,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形成劳务合作关系,是当前明星主播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

    ◎据招聘平台boss直聘发布的《2020电商主播求职状况调研报告》显示,期望从事电商主播岗位的求职者较去年同期增长110.7%。

    ◎据淘宝直播1发布的数据显示,直播商家覆盖数增长220%,淘宝直播带动就业机会超400万个。

    “x品牌面膜,数量拍2,领取30元优惠券,到手价128元/3盒,相当于3.6折!”今年“双十一”促销期间,消费者在“所有女生们,买它”的“支配”下,纵享网购优惠和乐趣。据悉,电商主播已经成为“双十一”的标配,期望从事电商主播岗位的求职者较去年同期增长110.7%。作为职业,电商主播也不能忽视纳税问题。实务中,不同经营模式或工作模式下的电商主播,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不同,需关注的主要涉税点也不同。

    目前,电商主播的经营或工作模式主要有4种:成立个人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以独立身份通过平台直播。

    实务中,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形成劳务合作,是当前明星主播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个人工作室一般登记为,取得的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在特殊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税款,情况包括:个人工作室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等。同时,个人工作室取得的直播收入属于应入,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举例来说,电商主播张先生成立个人工作室a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长期与直播平台b公司开展网络直播合作。2019年度,a公司取得直播经营总收入5300万元,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a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为7%。那么,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5300÷(1+6%)×6%=300(万元),需要缴纳城建税及其附加税费共:300×(7%+3%+2%)=36(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5%-6.55=343.45(万元)。

    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的工作模式,也较为普遍。在这种模式下,主播与平台没有直接关系,缴纳税款的情况与经纪公司签署协议的形式有关:如果签订的为劳动,那么经纪公司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协议,那么经纪公司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主播,向经纪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须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举例来说,经纪公司c公司与自然人李女士(未办理证)签订网络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李女士可以另外兼职。假设今年“双十一”购物节期间,c公司需向李女士支付直播劳务费金额15万元。实务中,操作流程一般为:李女士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交至c公司;c公司为李女士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规定,李女士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同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c公司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1-20%)×40%-0.7 =4.10(万元)。

    主播如果是直播平台的员工,其与平台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直播平台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模式下,主播的工资构成一般为“底薪 提成”,提成部分也属于受雇报酬,应与底薪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由直播平台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主播如果以独立身份在平台上工作,其与平台仅存在劳务合作关系。那么,直播平台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主播需关注直播平台在支付劳务报酬后,是否按规定及时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发现未扣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主播须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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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播容易忽视的发票风险

    实务中,主播多会被直播平台索要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防范相关发票风险。

    ——未及时向平台开具发票的风险。按照现行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主播,或主播个人工作室,须依规、自行开具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主播,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按次(日)应税收入未达到增值税时,主播可提供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合规内部凭证,作为直播平台的税前扣除凭证。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择风险。电商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信息技术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广告服务”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刊登于20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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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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