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辨虚开-凯发游戏
近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突然听到该公司喃喃自语埋怨——明明我公司是,怎么又给我公司开具专票?
出于好奇,每日一税就看了看这张(如下图)。
不看则罢,一看大惊,赶紧让该公司财务与开票方财务交涉,将该票退回重开。
为什么呢?因为该票涉嫌虚开或者误开。
每日一税是怎么快速辨别该票涉嫌虚开呢?读者可暂停30秒,想想每日一税是怎么判断的,再往下看。
该发票票面注明:白酒数量46件,单价62.56元/件,总价3,252.00元,1件白酒是6瓶500ml。换句话说,根据发票信息反映的业务是:花3,252.00元买了276瓶酒,每瓶酒大约是10.43元。
可是,以每日一税与m公司多年了解来看,m公司从来没有用这么便宜的酒招待客户呀?
难道是m公司... ...?
向m公司财务小妹:原来m公司刚从酒类销售公司购买了1件酒,总价3,252.00元。m公司已经收到白酒,正准备凭票报销给销售方付款。
问题就清楚了,酒类销售公司要么涉嫌虚开发票,要么是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了。
因此,每日一税建议m公司转告酒类销售公司,即使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上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存在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极大;m公司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虽然m公司为小规模,不需抵扣进项,但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第一条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句话: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酒类销售公司和m公司存在被税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极大风险。
最后,m公司与酒类销售公司沟通,原来是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请m公司退回发票重开。
然后请读者思考:m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酒类销售公司给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后果有多大?
思考: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判断标准是虚开单张发票金额还是累计金额?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