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报,不偷税,不追刑责!-凯发游戏
编者按:在实务中,纳税人没有按申报纳税,导致少缴税款,是不是偷税?是否应该追究刑责?现与大家探讨。
近日,同事小王总是愁眉苦脸、长吁短叹、魂不守舍。
本来一个快乐阳光男孩,心有不忍。春节将至,我约他散步,问我能帮他做什么。原来——
小王爸爸受到威胁,将被举报偷税,小王担心如果真被举报,是不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1月,小王爸爸将其名下一套购买价110万元的住宅,经某有良心中介卖给朱老板300万,税费由买方承担。有良心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提出税收筹划方案,小王爸爸与朱老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卖价200万元,另外100万由朱太太转账支付给小王妈妈。买卖双方加大欢喜,成交,买卖双方按200万元缴纳各项税款,朱老板取得税局代开的200万发票。
2021年1月,朱老板又准备将该房屋以500万元转让m公司,因其只能提供200万的发票,税负堪重。于是朱老板要小王爸爸赔偿其多缴税款损失,否则,就威胁举报小王爸爸偷税。
因此,小王全家最近非常紧张,压力很大。
每日一税想了想,请小王放心,即使朱老板举报,税局也不能定性小王爸爸偷税,没有追究刑责风险。
为什么呢?
首先,每日一税告诉小王,请小王爸爸转告朱老板,举报小王爸爸朱老板也有被罚款的风险。
小王爸爸转让住宅给朱老板,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小王爸爸是纳税义务人,但朱老板是扣缴义务人。
朱老板不履行法定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税局可对朱老板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即使被举报,税局依法不会对小王爸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
因为偷税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请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谁家个人收支情况在做账呢,显然不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只能是企业等其他性质的组织,不能是个人,个人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不存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因此,每日一税认为,偷税不适用于个人。税局对小王爸爸的违反行为只能依法定性为漏税,不会定性为偷税。
再次,即使被举报,税局依法也不会向小王爸爸追缴税款,也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当然批评教育会有的。
为什么呢?
因为小王爸爸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超过5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局将不予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小王听后,愁容消散,立即恢复成一个快乐、阳光男孩,高高兴兴地给小王爸爸打电话去了——“老爸... ...挺住... ...有救了... ...有惊无险”!
思考:纳税人发生漏税行为,应承担什么违法责任?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