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贼心虚?扒一扒ipo主动撤单公司背后的“如意算盘”-凯发游戏
导读:进入2021年以来,为什么注册制板块的ipo申请撤单量大幅增加?为什么被抽中进行现场检查的20家企业匆忙撤回ipo申请?他们在害怕什么?是做贼心虚还是在打什么“如意算盘”?如何避免在注册制下申请ipo的企业“泥沙俱下”、“鱼目混珠”?
资本市场是个巨大的名利场,目前全球股票市值100万亿美元以上,每年通过ipo上市让成千上万的人成为亿万富翁,并且让资本市场参与者比如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证券咨询公司等均从这个“唐僧肉”里赚得盆满钵满。
进入2021年以来,我国申请科创板、创业板的ipo公司,撤单数量突然大幅增加,难道这些企业不再对于上市这个诱人的蛋糕不敢兴趣了?或者是他们在担心什么?恐惧什么?他们在打什么“如意算盘”?
一、现场检查新规下,被抽查的16家主动撤回ipo申请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出台《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要求对之前受理的注册制板块的ipo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随后,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了抽签仪式,注册制板块首次启动现场检查。在1月30日前受理的407家科创板和创业板ipo企业中,抽出了20家企业。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被抽中的这16家企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宣布撤回ipo材料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因此他们的ipo审核进程被中止,自然也无需在进行现场检查。
他们为什么撤回ipo申请?这16家公司给出的撤单理由都很官方,有的表示公司某些管理制度规范性还未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的表示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还需要进一步补充等等。
其实今年撤单的数量不止这16家,截至3月22日,累计撤销ipo的企业已经达到已经有28家,还有另外2家处于“中止”状态。也就是说,今年平均2.67天就有一家公司摁下科创板ipo的暂停键。
我们当然不能武断的认为撤销、中止ipo申请的企业一定都是财务造假,但背后的原因非常值得我们玩味。
二、现场检查查什么?这是让被抽查公司“临阵逃脱”的第一个原因
证监会出台《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究竟查什么?为什么让这些被抽中的企业“知难而退”呢?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对于现场检查的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获取有关工商等资料;
(二)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三)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四)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相关人员;
(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相关信息;
(六)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取证等;
(七)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我们可以看出,这七条检查内容可以说是刀刀见血,对于任何财务数据、经营数据、合规性存在舞弊、粉饰情况的,检查人员在现场可以更从容的发现“猫腻”,这才是让被抽中企业“心虚”的重要原因。
三、新《刑法》和新《证券法》的实施是让被抽查公司胆寒的第二个原因
新《证券法》已经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证券法》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强。对于欺诈发行尚未上市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对于已经发行上市的,处罚金额由募集资金的1%-5%提高到10%到1倍。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也由原来的30万元上限提高的违法所得的一倍。
但更具有威慑力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核心内容有三:
第一,对欺诈发行的刑期由5年提高到15年;
第二,对信披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到10年,并对罚款金额取消了20万元的上限;
第三,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于修订前,相关违法刑期和罚款金额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对于申请ipo上市的公司及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的震慑力度比较大。这也是今年撤销ipo申请激增的重要原因。
四、撤单者的“如意算盘”:避风头、堵漏洞,期望将来审查放松再“闯关”
之所以那些被抽到现场检查的企业撤销ipo申请,也是想暂避风头,待自查完善某些漏洞之后再考虑重新“闯关”。
根据《检查规定》,检查对象确定后,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也就是说,抽中企业是否接受现场检查,会存在一个“窗口期”。从时间节点来看,16家企业均适用规定在“窗口期”之内陆续撤单。按上述规定,或可规避现场检查。
但2月26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声明,称对现场检查进场前撤回的项目,如发现存在涉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保荐机构、发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撤回申请的企业并非“一撤了之”,依然有被现场检查的可能。
五、如何避免注册制下申请ipo的企业“泥沙俱下”、鱼目混珠
通过财务造假、包装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在注册制下,ipo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很多企业就认为通过上市实现财富增长的机会来临。其实监管部门已经看到其中的问题和风险。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3月20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就此专门对ipo撤单率激增做出了解释,他认为,最近,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对此,监管层正在做进一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要进一步强化中介把关责任,督促其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注册制下ipo的审批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避免大批量企业上市,出现泥沙俱下、欺诈上市的问题。
第一,扩大现场检查的范围和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增加现场检查的人力,扩大现场检查的企业数量和比重,这对于整个ipo的信披质量的提升大有帮助。
第二,对于帮助企业掩盖造假事实,帮助企业“带病闯关”的行为,包括那些准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管理资产等问题,监管机构必须从严审核,从严处罚,给资本市场树立信心,提高违法的成本,通过一些典型处罚案件给欺诈上市、财务造假者提供强大的威慑力。
第三,除了事前的严格把关,即使这些企业ipo闯关成功,后续也应该继续回过头来进行现场检查,让那些在ipo侥幸过关者仍然多一层威慑机制。
第四,监管与法制必须产生良性互动。如果把现场检查的作用仅仅定位在吓退或劝阻造假,显然也是不够的,不可能在根本上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只有在《证券法》和《刑法》进一步修正到位的条件下,紧紧把住信息披露这个核心,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健全全流程监管体系,更好地推进监管和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为注册制的顺利实施做出的更为有利的正向选择。
古语云:“法不严则威不立”,只要加大法律惩治力度,提高欺诈上市的违法成本,在证券监管与司法威慑的双重作用下,才能根除证券行业违法犯罪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