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赔偿款不作进项转出,亏了!-凯发游戏
编者按:因原料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红字专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冲减已销商品。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最近,每日一税在a公司做日常税务服务,发现该公司收到供应商b一笔赔偿款339.00万元,适用13%,并确认销项税额39.00万元,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感觉怪怪的,仔细一查,并该公司,发现该公司亏大了——
【案情简介】2020年,a公司从b公司购进货物,由于b公司提供货物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生产出的产品向订购客户c公司拒付339.00万元货款。因此,a公司向b公司索赔,不退货。于是a公司给b公司开具了一张税率13%,税款为3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解析】一般地,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赔偿款、补偿款,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价外,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按《发票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 ...
可是,本案例是,销售方对采购方的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缴纳13%的增值税呢?显然,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属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那么,因b公司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索赔339.00万元,该如行处理呢?
每日一税认为,因产品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销售折让,应由a公司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b公司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并据此冲减已销。
b公司凭a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已销产品销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
同理,a公司销售货物给c公司,c公司因货物质量原因,不退货,拒付货款339万元的处理方法,与a公司和b公司的销售折让处理方法一致,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如果a公司不做进项转出,直接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话,就亏了。
总结:因原料质量问题生产产品客户拒付的货款,向供应商索赔,不退货,属于销售折让,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冲减已销商品成本。
思考:b公司给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如何进行处理?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