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预付卡不仅仅是税的问题-凯发游戏
不知道为什么总是有人隔三差四地说起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企业将预付卡无偿送给客户单位是否按照业务招待费列支?无偿送给个人是否按照招待费处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其实这个问题是一个很让人难以理解的问题。
企业将预付卡无论送给单位,还是送给个人,送的时候自然满脸堆笑地说,就是一个人情,别无他求,但是,除纯个人之间的因历史形成的人情往来外,在商业领有一个很天然的现象,就是无利不为。因此,无偿赠送预付卡,一般是有某种当下或未来的利益诉求,或者对过往既得利益的表达,也就是存在利益的目的。
对于赠送给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赠送者涉嫌行贿罪,接受者涉嫌受贿罪(包括单位受贿)。轻者属于违纪,重者涉及刑事。这是一般被普遍认识到的。
那么对于赠送企业或者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相关人员就不会涉嫌犯罪吗?并不如此。有一种商业贿赂犯罪就是约束这样的行为。当然,这是有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的,即属于发生在市场活动过程中,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构成的贿赂犯罪行为。这一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也就是说,无论赠送方,还是接受方,甚至包括所谓的中间人,也同样在达到一定程度后构成行贿和受贿及介绍贿赂犯罪。
如此将这类无偿赠送的预付卡入账,自然就是将涉嫌犯罪的行为自我锁定证据在帐内,那么还有必要谈论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吗?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所发生的入账,实际就是类似于“自杀”,账户和税如何处理已经并不重要。
那么,有人可能进一步说,那难道就不入账?不入账就是存在,也叫“小金库”,也是属于禁止的行为。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作为,或者没有发生这样的事儿~我们有些事儿可以“扯”,有些事儿压根儿不存在“扯”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