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无法取得发票,受让方也可办理产权登记-凯发游戏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留言咨询:不动产销售方死亡,购买方无法取得,能否办理产权登记。现将有关情况与大家分享。
不动产销售方死亡或注销,购买方无法取得发票,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今天就这个问题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01】张三与王五签订房屋购销,王五支付定金10万元,未开具发票,后因张三遇到以外交通事故身亡,无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王五能否到房屋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案例解析】王五可持房屋购销合同,到房屋所在务机关替张三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王五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按规定申报缴纳,然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案例02】m置业公司为专门从事开发的企业,王五于2020年8月向m置业公司购买一天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支付全款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因m置业公司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无法给王五开具发票。问:王五能否向m置业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申报缴纳契税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案例解析】因m置业公司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无法给王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王五可持房屋购销合同向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情况,经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后受理王五申报缴纳契税,并出具契税完税,然后到房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根据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不动产销售方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致使购买方无法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纳税,并开具契税完税凭证,购买方再到房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思考:m公司股东将其持有m公司股权转让后,m公司的土地、房屋是否缴纳契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