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受让方被处1倍罚款4623万-凯发游戏
编者按:2020年8月日,陕西税务局官方网站披露肖同春等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时,采取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纳系列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进行了处罚。现予以简要分析,与大家共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应按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和“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受让方,也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为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实务中,发生股权转让,受让方未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未如实申报扣缴股权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的将面临罚款的风险,构成犯罪的,甚至可能面临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8日,陕西税务局凯发娱发com官网披露:
2017年8月,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时,采取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纳税,对扣缴义务人吴晓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0.00元。
肖同春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纳税人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肖同春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4,732,760.00元。
林健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林健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8,118,720.00元。
每日一税提醒:个人转让股权,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纳税的,转让方属于“偷税”,税局应向其追缴未缴个税税款,并处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个税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0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陕税稽罚告〔2020〕3号
吴晓佺:(纳税人识别号:35222919681004501x)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2017年8月,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甲、乙双方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肖同春8,400,000.00元、林健6,300,000.00元、繆晓权2,500,000.00元、张树元4,100,000.00元、吴宜雄4,100,000.00元、徐守雄4,100,000.00元、温春保8,300,000.00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2.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吴晓佺8人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3.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与受让方吴晓佺签订的7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总金额为269,100,000元(其中:肖同春转让金额为81,900,000.00元、林健转让金额为46,800,000.00万元、繆晓权转让金额为19,500,000.00元、张树元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吴宜雄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徐守雄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温春保转让金额为39,000,000.00元)。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立据人吴晓佺未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二)和第三条之规定,吴晓佺分别与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签订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补缴税款134,550.00元。
4.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七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269,1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分别支付给向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吴晓佺在支付给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之规定,以支付给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吴晓佺为以上7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吴晓佺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拟对吴晓佺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5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拟对扣缴义务人吴晓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0.00元。
以上两项拟处罚款共计46,367,64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02: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陕税稽罚告〔2020〕10号
肖同春:(纳税人识别号:352229197509010517):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2017年8月,肖同春向吴晓佺转让了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甲、乙双方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8,400,000.00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2.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肖同春、吴晓佺两人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3.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肖同春与受让方吴晓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肖同春转让金额为81,900,000.00元。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相关立据人肖同春未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二)和第三条之规定,肖同春与吴晓佺签订“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补缴印花税40,950.00元。
4.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81,9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肖同春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款、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以相关的股权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印花税)后,肖同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691,810.00元。
上述两项应补缴税款14,732,760.00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肖同春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纳税人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肖同春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4,732,76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03: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陕税稽罚告〔2020〕5号
林健:(纳税人识别号:352229198205280512):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2017年8月,林健向吴晓佺转让了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甲、乙双方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6,300,000.00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2.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林健、吴晓佺两人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3.在实际股权转让时,林健与受让方吴晓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林健转让金额为46,800,000.00元。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相关立据人林健未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二)和第三条之规定,林健与吴晓佺签订“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补缴印花税23,400.00元。
4.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46,800,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支付给林健未将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款、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以相关的股权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印花税)后,林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95,320.00元。
上述两项应补缴税款8,118,720.00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林健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林健拟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8,118,720.00 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思考:张三转让其持有m公司股权应缴个税1000万元,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也未申报纳税,税务局对张三追缴个税税款时,能否收取滞纳金?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