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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偷税,超过5年不予处罚-凯发游戏

李冼 /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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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能够按照决定书内容按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应视为满足逃税罪出罪条款中的“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按:一般地,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依法给予补税、滞纳金,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超过5年才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依法可免予处罚。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一般地,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依法给予补税、滞纳金,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超过5年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021年6月24日,楚江新材(证券代码:002171)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披露:

    楚江新材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号)。

    清远楚江2011-2014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2019年3月12日起对清远楚江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逃税罪出罪的例外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纳税人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能够按照决定书内容按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应视为满足逃税罪出罪条款中的“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每日一税提醒:《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只是未采取处罚措施。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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