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零等企业要敬畏发票倒查-凯发游戏
一般消费者个人除因保修等特殊情况(通常也是以保修单为准)外,购买商品并不索取发票,或者说并不存在这样的消费习惯。由此,给以消费者个人为主要对象的商业零售企业隐匿销售带来了巨大的空间。特别是是个体工商户的商零经营,由于受税收征管特殊性影响,一般采用了定期定额等特殊的税收征收方式。由于这样的特殊性,许多商户就对纳税申报比较随意,少缴税收成为常态。
一般情况下,纳税申报是销售商的事,许多人认为只要自己的销售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查到真实销售情况,就放心地少缴税款。但是,随着增值税发票大数据的处理能力的提升(有人可能从这个点上牵涉到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数据管税等新潮用词,其实没有必要。增值税发票的信息是已经采集好久了,诸多的发票信息已经存在,只是对其增值应用的能力在不断的扩展,由此对多年前的一些少缴税款等行为不时被大数据分析捕获),通过进货渠道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倒查追踪,发现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就需要经营者敬畏发票,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当然,这样的稽查方法也并不局限于商零企业。
以2021年12月13日公示的**稽罚〔2021〕18 号为例,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基本事实:
经检查,a公司主要代理销售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器。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取得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61份,金额合计2843万元其中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向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货物金额合计为1350.9万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购进货物金额合计为1492万元。
a公司2019年申报增值税销售额6万元,2020年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0万元。购进货物发票金额远大于a公司申报的年销售额。a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承认存在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
a公司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进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家用电器价税合计金额3212余万元,已全部销售,但未入账未依法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稽查局检查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稽税通〔2021〕1090号),要求a公司提供核算成本、费用及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但a公司在2021年9月17日回复该局称,销售货物都是采用现金收款,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凭证及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凭证,只能提供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的进销存报表、部分商品调拨单以及与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产品价格体系。
2.税款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对a公司账外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应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的规定,对a公司账外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相关规定,对a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6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