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利好新政:减税中小微企业范围明确等系列优惠政策明确-凯发游戏
编者按: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发改产业〔2022〕273号,结合小陈税务《新政:加计抵减等多多项》一文,进一步促进工业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2年,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21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报,要求汇聚众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确定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明确加计抵减延续、减免“六税两费”扩围、中小微企业范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等系列财政税费政策。
坐等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发文明确。
一、优惠政策主要要点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10亿元以下,或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3.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减免优惠政策。
4.扩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减免力度。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不含)、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交通运输业税费政策
(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4)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6.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7.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8.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9.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
10.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二、延伸阅读
(一)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政策
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至2021年1,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至2021年,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政策
1.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优惠政策内容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
(2)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
(3)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3.什么时候享受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补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三)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
1.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缴纳的税费。
( 四)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五)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1.自2019年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