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这个上市公司究竟算不算偷税-凯发游戏
编者按:近日,某披露:请境外企业代持股,享受外商优惠政策,算不算。现与大家探讨。
一般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依法给予补税、,并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5年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实务案例】
近日,fs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披露:
1998年,q先生在开展业务时认识了w先生。w先生长期居住在,当时主要从事化工品贸易活动并于1998年5月在***州设立了美国rx公司,持有美国日欣100%的股权,担任董事长。
2000年6月,为开拓国际市场,q先生要求w先生以美国rx公司名义代其与fx化工厂合资设立fs公司。
2000年8月,某市对外贸易委员会出具“*外经(2000)资字第**号”《关于合资建办<某某fs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某某fx化工厂与美国rx公司设立fs公司。
2000年8月,**省人民政府向fs公司核发了“外经贸*府资字(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0年11月,fs公司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1年初,q先生要求w先生以美国rx公司名义代其出资10万美元。
2001年2月,w先生安排从美国rx公司的账户向fs公司的账户汇入了10万美元。
2001年2月28日,江***出具“*中会验(2001)外字第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fs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31.25万美元,其中富士莱化工厂以等值出资21.25万美元,美国日欣以美元现汇出资10万美元。
2001年3月,q先生按w先生的要求将出资款及利息合计11万美元归还。之后,w先生与q先生也没有其他的往来和联系,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
2011年4月,q先生代美国rx公司与fx化工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美国rx公司所持fs32%的股权转让给fx化工厂解除代持。
2015年7月13日,w先生出具确认函并经某市公证处公证,w先生确认,“该中外合资实际上是q先生以美国rx公司名义的投资行为,美国rx公司委派的外方董事,实际都是挂名董事,未参与,合资期间q先生代为签署了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应当由外方董事授权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对其所有的代签署行为无任何异议;现在fs公司的权益及经营活动与我及美国rx公司无关,我和美国rx公司在fs公司不拥有任何权益。”
综上,美国rx公司与q先生之间的代持关系真实,代持解除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案例分析】
根据fs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美国rx公司与q先生之间的代持fs公司32%股份,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主席令2001年第48号)规定,fs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因此,fs公司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果fs公司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fs公司是否属于偷税呢?
如果属于偷税,税务机关是否是否能对fs公司处罚款呢?
提醒:暂停30秒,再往下看......
每日一税告诉你:这不是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fs公司没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也没有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更没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因此,尽管fs公司是假外资企业,税局也不能定性为偷税。
各位老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