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异地房产补缴房土两税有争议-凯发游戏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异地房产如何补缴房土两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众所周知: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外购房屋的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法规定很清楚。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依法补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天经地义,没问题。
但是,实务中,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究竟从什么时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又有争议了。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概况】m公司于2006年5月在,2008年7月,在某区以1000万元购商品房做办公室,于2008年12月份交付使用。
2022年3月,m公司自查发现,该公司自2009年以来,一直未申报缴纳该办公楼的房土两税。
问:m公司如何补缴北京办公室的房土两税?
【案例解析】不言而喻,m公司购置北京办公室,毫无疑问,应于2009年1月起申报缴纳房土两税。
但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北京办公室不在m公司机构所在地,房土两税依法应以北京办公室所在务机关申报纳税。
显然,m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了,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成都。
于是,如何补缴北京办公室的房土两税有争议了。
观点01:m公司应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持该观点的老师认为,m公司北京办公室的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1月,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观点02:m公司应于2019年3月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持观点02的老师认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3〕89号规定,m公司应于2009年1月起,在北京某税务机关(北京办公室所在地)申报缴纳房土两税。
但截止2022年3月,一直未被主管税务发现,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此,m公司应于2019年3月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有老师可能又疑惑了:m公司未在北京缴纳的房土两税,会不会被北京税务机关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为由,认定m公司呢?
持观点02的老师也认为,m公司未在北京缴纳的房土两税,不能被认定为偷税。
因为m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是成都的税务机关颁发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成都的税务机关。而m公司北京房产的房土两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的税务机关,不是成都的税务机关,北京的税务机关并未给m公司并未对m公司进行税务登记,因此不存在“经北京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北京税务机关不会认定m公司偷税。
各位老师,你赞成以上哪个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