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票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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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遇到客户咨询:已开票但不符合条件,应该如行账务处理?
已开票但不符合确认条件,这在实务中很常见。旧收入准则下,通过预收款项核算。
借:
贷:预收款项
新收入准则下,通过核算。
借:
贷:合同负债
——应交(销项税)
但是,未收到款项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需要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由客商承担,所以借方为。
日常的处理这样做没有任何问题,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
有点像一个中转,不过有没有感觉怪怪的,收入没有发生,你只是开票了,没有确认收入凭什么确认应收账款。至少在列报和披露中将已开票的应交税费放在应收账款不合适。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带着这个疑问,我查看了下陈版主答疑,列报时,需要将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其他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