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地震、断电、交通意外、过期等造成仓库商品损失,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凯发游戏
请问
台风、暴雨、地震、断电、交通意外、过期等造成仓库商品,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能否在前扣除?
答复
1、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增值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仓库商品损失,只要是上做了处理,填报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留存了相关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就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
对于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仓库商品损失,汇算清缴应做纳税调增。
参考
参考一:
《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有: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参考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取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