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实务:充话费送手机不缴个人所得税,您中枪了吗?-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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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王小二2016年到中国移动某公司充话费3500元,获赠一部价值3500元的手机。请问王小二获赠手机是否应该缴纳?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2.实务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的偶然所得,应按20%的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王小二获赠话费是否应按20%的税率缴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肯定不缴,请看如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小二到中国移动充话费,中国移动给王小二提供通信服务同时赠与手机,属于财税〔2011〕50号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征个人所得税。
3.延伸思考
中国移动赠与王小二的手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和呢?小伙伴们可以双手合十,默默地思考一下(嘻嘻),具体分析可参阅本公众号【20160306 每日一税】《“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