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预缴取消了?-凯发游戏
昨天()朋友圈,被11号公告刷屏了。
必须给总局点赞。
解决了很多实务中影响办税效率的问题
明确了之前各地口径不一的业务界定问题。
很多人和我交流第三条。
这篇文章,因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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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11号公告第三条说了什么
“三、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两个关键词,一是“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二是“不适用”。
好,第一个问题,17号公告说了什么?
1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公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那么,17号公告后面条款规定了什么?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
从第四条开始,陆续明确预缴的情形、预缴税额的计算、如何抵减、资料报送、台帐登记等等等等。
第二个问题,与17号公告紧密相关的外管证政策,又是怎么说的?
在管理办法中规定:
1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2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务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
4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结合2016年17号公告,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单说就是:
第一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外管证,第二步在经营地经营之前报验登记,第三步,预缴税款,第四步,就经营情况在经营地进行申报、结清税款,第五步,回原地缴销外管证。
第三个问题,2016年17号公告执行后,发生了什么?
总局在2016年,实行2个月后发文进一步优化外管证流程、简并资料。
简单总结几条就是:
1.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省仍需外管证,省内跨区域各省可以自行明确)
2.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减少纳税人奔波两地的纳税,提高办税效率)
3.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凯发游戏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简化资料、便民、提速)
4.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考虑建筑业工期长这一特点,根据合同确定有效期限)
前世今生梳理清晰了,17年11号公告出来之后,该怎么理解?
1.跨省外管证仍得开,没说11号公告后就取消外管证了。
2.省内跨区域外管证,是否开具,各省自行确定。
3.省内跨区域外管证如须开具,各省应探索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开具,提速。
4.“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这一条款仍有效,注意这里没有“区”。
5.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预缴税款了。
6.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怎么理解?
好吧,不懂就查。
在线打开国家统计局网站,2016年统计年鉴
头一条目就是行政区划数。全国地级行政区划数334个。
具体在楼主所在的,16个,分别是 。
我的想法:
1.营改增后,外管证开具、预缴税款,不利于降低纳税成本,也影响窗口办税效率。尤其在建筑业,很多到窗口办理业务的都是包工头、项目经理等非专职人员,对税收不甚熟悉,增加纳税辅导成本,也是影响纳税人满意度的一大隐患。
第三条的推出,为纳税人作减法,点赞!
2.既然同一地级行政区域下取消预缴了,是否可以考虑,明确取消同一地级行政区域下的外管证?
3.在现行政策下,省内跨区域的外管证,各省的步子是否可以迈的再大一点?取消外管证开具?或者逐步推行,分两步走,第一步省内统一开具电子外管证,第二步彻底取消外管证?当前强大的金三系统,是完全可以,也已经实现电子外管证的省内跨区域开具问题。
4.对同一地级行政区域下的税源登记、财力划分提出了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