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发票,吃亏的是纳税人所以没风险?-凯发游戏
2008年,某品牌服装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因其大部分商品销售给个人和个体户,要正式发票的少,为逃避税收,在少开销售发票的同时,隐瞒进项发票不予认证,也未交会计入账。次年被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查出,按滞留票处理,按17%的增值税率补税,并加处罚款。
纳税人从销货方取得了专用发票,在法定期限内不认证抵扣税款(销货方己抄报税),这类发票被税务机关称为滞留发票。
许多纳税人错误的认为,我有进项票不认证抵扣税款,吃亏的是我自己,占便宜的是国家。一分钱的税款没少缴,还让国家多收了本应属于我的税款,这会有什么风险?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看应该没什么问题,问题是税务机关不这么看。
国税机关会怀疑:
1、纳税人隐瞒收入,采取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均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对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发票。
2、财会人员将进项发票不慎丢失,为避免担责,未向企业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滞留发票。
3、买卖纠纷 销售方发票虽已开具但因合同纠纷(如: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等)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
4、购货方虽改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5、不予抵扣购进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6、用途改变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专票认证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发放职工福利等行为,自行将该发票不予抵扣认证,导致出现滞留发票。
不论是以上哪种情况,国税机关一般都会进行调查,并分别进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对第一种行为认定偷税进行处罚;
对第二种行为用发票联认证抵扣;
对第三种行为购货方在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对第四种行为,购货方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对第五种行为:购货方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对第六种行为购货方先认证后作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