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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的盖章与不盖章-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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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通过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的名称简化为了“项目名称”,同时,没有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税务机关推行电子以后,老王的公司收到了不少的电子发票,有专用发票,也有普通发票,有的发票盖了发票专用章,有的发票没有盖。

    看到这些发票老王有点发懵,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到底哪些票能用,哪些票不能用?

    于是老王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的来意,了解了老王的困惑,小明回答说。的确如你所说,电子发票有的要盖章,有的不用盖章。

    就专用发票而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行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电子专用发票不用盖发票专用章,只要有电子签名,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换句话说,电子专用发票只需签名不用盖章。

    就普通发票而言,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不需要盖章,另外一种则需要盖章。盖章还是不盖章关键要看是用哪个开票系统开的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只要电子签名,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是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在票面右下角“销售方:(章)”处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何判断是否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其实很简单,通过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的名称简化为了“名称”,同时,没有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听了小明的回答,老王是恍然大悟。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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