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法言法语在税务系列解读之四)-凯发游戏
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法治化社会、法治化,前题是要一个好的法律体系,所谓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是善治的前题。
没有一个好的法律体系,即使有再好的执法者,有再好守法者,那也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南辕北辙。
二战时期由纳粹主导的,1935年9月颁布《帝国公民法》和《德意志血统和尊严保护法》,二者统称纽伦堡种族法,正式在法律上排斥犹太人、吉卜赛人、黑人。这样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的恶法直接导致二战期间六百万犹太人被屠杀。
不仅是对犹太人,对自己的国民也是如此。
1935年10月颁布《保护德意志民族遗传卫生法》,即婚姻卫生法,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短短两年间,德国因“缺陷”而被强制实行绝育的人数竟高达5万。
由此可见,恶法对国家,对民族,甚至对他人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善治”,进而在确定法治的十六字方针,将科学立法放在了首要位置。
如何才能保证科学立法。首先要有精通立法技术的立法者。
古人云: “小智治事,治人,大智立法。立法是一项要求甚高的工作,参与法律起草的应当是既懂法律,又掌握立法技术,同时又接地气的专业人才,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大智者。随便找几个人,四处调研一下,然后拍着脑袋去立法,是不会有好的法律制度的。
其次要有一套严密合理的立法程序。程序是良法产生的保证。应该在起草、审议、公布等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设定相关的程序,以保证制定的每部法律都是良法
第三要有法律实施的反馈制度。法律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到立法者手中,以便于对不适用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订,使之能更好地用于实践。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关键还在于“法之必行”。有了好的法律,又能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则善治的目的自然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