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法言法语在税务系列解读之五)-凯发游戏
前不久,见到一案子。一个到税务机关领取普通,结果在提供了买卖、对方企业的资质等相关资料后,税务机关迟迟不给供票。纳税人遂提出复议申请。税务机关的答辩理由,一是该企业以前有涉税违法记录。曾经因未按时申报被处罚过;二是该企规模小,可能用不了这么多的票;三是该企业两头在外(购销均不在本地)有可能虚开。基于以上三个理由,为防范,所以未给供票。
税务机关的三个理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首先,企业己前的违法行为只能说明过去,不能证明现在和未来。
其次,企业用票的多少与企业规模的大小有,但不是必然的,规模小用票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更何况企业需要多少票,只有企业最清楚。税务机关帮助企业做出这样的判断,实属多此一举;
第三,两头在外的企业就会虚开,这样的逻辑推理既荒唐又可笑。
就目前的发票发售的相关规定来看,普通发票的发售属于即办事项,按纳税人申请的数量供应,对领用的纳税人也没有特别要求。作为税务机关所要做的就是按纳税人的需求即刻供票。
更何况,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以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即无证据支持,又无法律依据,就妄言纳税人可能虚开,设置各种门坎,增加各种条件,是有罪推定。
所谓有罪推定,简单一点说,看谁都是坏人。警察眼里都是小偷,税官眼里都是的,工商眼里都是无照的,皇帝眼里都是刁民。
有罪推定古以有之。五千年的人治历史中,权力的任性集中体现在有罪推定上。所谓的腹诽罪,所谓的不打如何肯招,所谓的欲加之罪,所谓的莫须有等等,都是这一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能够看到这一观念带来的消极现象。的呼格案、的聂树斌案、的念斌案等等,都是有罪推定观念下制造的冤案。
法治社会讲的是法律、讲的是证据,讲的是无罪推定、讲的是疑罪从无、讲的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讲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这些原则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要看有罪推定的观念能否被彻底地打破。俗话说,不破不立,只有破得彻底、破得不留余地,才能立得坚决,立得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