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法言法语在税务系列解读之六)-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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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站在相对人的角度而确立的法律原则,它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前不久,稽查人员查了一个涉嫌接受虚开的案子,上游开票企业己证实虚开,且法人代表己被司法机关釆取了强制措施。但稽查人员无论是从资金流,还是从货物流,还是从流均无法证实受票企业是恶意接受虚开的。案子一查就是几个月,不断办理延期,稽查人员始终不愿结案。不敢结案的主要原因是怀疑企业是恶意接受虚开。
当下,这种有罪推定的心理在税务稽查人员普遍存在。
今年二月份,最高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正式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所谓疑罪从无的原则,简单一点说,就是虽然怀疑当事人有罪,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那当事人就是无罪的。
虽然这是司法的原则,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也同样适用,原因很简单,税务行政执法要确认当事人违法,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没有证据违法不成立,处罚也必然是无效。
回到本文初始时提到的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应摒弃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当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恶意接受虚开,那就应当适用疑罪从无,断定纳税人是善意接受,而对善意接受只需将进项税转出即可。
疑罪从无是站在相对人的角度而确立的法律原则,它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