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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败诉对税务机关的启示-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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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虽然,税务机关一定会根据取得证据,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会按举报人的要处罚,但举报人持续地纠缠,对税务机关产生的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

    案情简介

    2017年初刘启明向食药检局举报,家乐福中关村店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海淀区食药监局调查属实,对家乐福中关村店进行了处罚。刘启明认为海淀区食药监局处罚太轻,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论焦点:刘启明作为原告是否适格

    刘启明观点:作为举报人,也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关人,与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利害。因此,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该案中,刘启明所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系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以下简称海淀食药局)对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店(以下简称家乐福中关村店)存在的违反相关食品安全规定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刘启明并非该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对人,且海淀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启明亦不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影响。因此,刘启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之规定,该法之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即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是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果举报人是食品的消费者,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寻求救济。本案中,海淀食药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系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针对家乐福中关村店商品的标签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该处罚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故刘启明与被诉处罚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魏言税语观点

    类似于本案的情况,多数税务机关也曾经遇到过,只是没有走到对薄公堂的地步。比如,有人举报要求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调查后,对偷税的进行处罚,举报人认为处罚太轻,要求税务机关从严处罚。

    虽然,税务机关一定会根据取得证据,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会按举报人的要处罚,但举报人持续地纠缠,对税务机关产生的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

    俗话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食药局与税务局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遇到的一些相同的问题。行政诉讼判决的结果,可供税务机关借鉴,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研判,提前釆取防范措施。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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