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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公益诉讼 一个全新的课题-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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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期限一个月,期满税务机关仍不履行职责,才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1,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因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引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拓格会展有限公司等六单位和个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65.54元,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葛余兴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检察机关补交了税款,但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作为管理机关应对上述单位进行查处。

    2016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机关,亦未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地管辖相关规定,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转交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魏言税语评案例: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

    过去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反贪和反渎两个方面展开的。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拓格会展有限公司等六单位和个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遂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检察建议书本应马上立案查处,遗憾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没有这样做,一个月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法院尚未判决,然诉讼的结果却是能想得到。

    公益诉讼对税务机关是一全新的课题,但就本案来看,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期限一个月,期满税务机关仍不履行职责,才提起公益诉讼。因此作为税务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后,应立即立案调查以规避公益诉讼败诉的,以及可能被追诉玩忽职守的风险。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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