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税务机关是否能罚款?-凯发游戏
关于涉税犯罪案件是先罚款后移送公安机关,还是不罚款直接移送,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魏言税语观点:
我们认为先罚款后移送,或直接移送都是可以的。
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案件时,可以先罚款后移送。
对己被刑事处罚的犯罪人税务机关是否能再行处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虚开专用罪立案之后刑事判决之前,税务机关又以同一以为由对同一当事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1号)明确:刑事被告人构成涉税犯罪并被处以人身和财产的刑罚后,税务机关不应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司法机关作出人身罚和财产罚的,行政处罚则不能再作拘留和罚款等同类型处罚,而只能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有限制地实施处罚。
对司法机关未认定为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6〕170号)明确:税务局稽查局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