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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可否突破下线?-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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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当《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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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与朋友在一起探讨,税务行政处罚能否超越底线的问题。多数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关于,六十四条关于不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等,对处罚都设定了0.5倍的下线。这个下线不能突破,换句话说,最低0.5倍的罚款,不能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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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观点恰恰相反,我认为可以在0.5倍以下罚款。原因很简单,税务机关不仅仅是收税的要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在法律的适用上,《税收征管法》有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的,其它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就行政处罚而言。虽然《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等相关的涉税违法行为,有处罚下限的规定,但对是否能减轻处罚没有规定。关于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做出了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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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减轻处罚,即指在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对设定底线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0.5倍以下。比如,对偷税的处罚。

    更何况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完全照搬了《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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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辩解,法律适用的原则讲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因此,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

    我回答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前题是两个法律的规定,相互发生了矛盾,发生了冲突,解决矛盾与冲突的原则。而关于减轻处罚,《税收征管法》压根没有规定,因而也就不存在矛盾与冲突的问题。当《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无问题。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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