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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简易处罚文书的大变脸(税收文书之四)-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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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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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一定金额以下罚款)决定的程序。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的简易程序。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调查违法行为的相关(取证),告知查明的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2 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注意遵循法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就税务行政简易处罚事项作出的最新规定。

    “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 33号公告做了哪些修改?

    一是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并固定了“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的格式语言,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包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说明),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将以往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改为通过此栏予以记录,税务执法人员无需再另行使用送达文书,简化了送达程序。

    三是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适应。

    四是删除了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这是基于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只要求由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五是在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增规定,可使用“某某税务局稽查局”为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再次表明,稽查局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前三项均是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相关栏次和格式的修改,第四项则是对作出简易处罚决定审批权限的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新增“陈述申辩情况”和“签收情况”栏次的“经办人”处,应由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且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签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还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这点在实务操作时应尤为注意。

    综上,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基本都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这一执法文书上得以体现。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统称税务机关)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办税服务厅等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因此,办税服务厅的税务人员应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虽然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只需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是,税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必须依法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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