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证实虚开通知单》引起的诉讼-凯发游戏
案情简介
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南靖县税务稽查局)分别于2017年向贺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于2017年向西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于2017年向回族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通知与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多家受票企业,要求从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取得的专用中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补缴转出部分的增值税税款。受票企业已经口头通知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税款,其中宁夏众欣联合康广医药有限公司已经向起诉人发出《付款请求函》和《银川市国税局稽查查补税款预缴通知书》,要求起诉人将查补税款转给该受票公司,以便其缴纳税款。
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观点
一、南靖县税务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既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不是内部行为,而是一种外部行为,对外发生效力;
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是纳税争议,无需前置。
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程序不合法,认定的不存在。1、南靖县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未告知起诉人,也未通知起诉人参与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未送达给起诉人,未告知申请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该通知单既没有附录认定涉案的发票系虚开的发票的证据,也没有列明事实认定过程,更没有列举认定受票方取得的发票系虚开的发票的法律依据。
四、南靖县税务稽查局利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单方认定起诉人存在违法行为,向起诉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靖国税稽处[2017]2号),认为起诉人虚构农产品业务,虚构委托加工业务,做虚假核算,虚假委托加工资金回流,虚构物流,编造阴阳,销售资金回流等,并认定起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经严重损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政确认行为是无效的。
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福建省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所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行政确认行为无效。
法院观点
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所诉的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事项之一,即是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的其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起诉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应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起诉人所诉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事项之一,依法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起诉人未经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魏言税语观点
本案应该是第一起关于《己证实虚开通知书》的行政诉讼。虽然纳税人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然法院的裁定至少传递出几下几个信息。一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的事项之一,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税务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之所以没有立案,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虽然中国不是个判例法的国家,但判例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可小觑。
本案确认《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的事项之一。从行政法意义上讲,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直接损害受票方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所谓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等。
虽然法律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其中,“程序正当”是法治政府建设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做到程序正当。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也有关于正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虽然这些要求与规定不是直接针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然而其对所有行政行为的普遍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行政机关凡做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毫无例外地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已证实虚开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