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己证实虚开通知单》-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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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作为受票企业涉嫌虚开的线索使用,那这应属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作为依据使用,则由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为外部行政行为,且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违法案件协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从该规定来分析: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内部在查处虚开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协查中的应用文书,简单一点说,委托方在查明辖区内某企业为虚开发票后,认定该企业下游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告知受托方的一种文书。从文书类型的角度来看,属于协查类文书,具有协查编号。
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受票企业涉嫌接受虚开的线索。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也就是说《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只是给受托方稽查局提供了一个委托方稽查局己查企业属于虚开企业。受托方稽查局接到委托方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只能以此为线索对受票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而不能以此为依据直接对受票企业进行定性处罚。
当然常见税务稽查局依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受票企虚开并进行处罚。
如果只是作为受票企业涉嫌虚开的线索使用,那这应属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作为依据使用,则由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为外部行政行为,且对的权利义务产生,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