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年未付账款是否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18-03-02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关键是应付货款是否无法支付。

    案情简介

    2017年税务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年3月购入一批价值80余万元的材料,直到2016年底仍未支付该笔货款,一直挂在往来账上。经得知该笔货款之所以没有支付,是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都与规定的不完全一致,因此与供货商产生纠纷。稽查人员认为该笔未付货款应当确认缴纳,甲公司不同意。

    争论焦点:三年应付未付货款是否应作为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稽查人员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在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据此可以推断,债务人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款项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企业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超过三年时间债务人即可取得时效利益。。 

    甲公司观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主要针对、以及,而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因此稽查人员要求将该笔货款确认收入不交税款的决定于法无据。更何况如果按稽查人员的要求缴纳了税款,那么以后纠纷解决支付该笔货款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 

    魏言税语观点

    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关键是应付货款是否无法支付。就企业而言,强调该笔货款肯定要支付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基于此,企业不会主动收集和向税务机关提供无法偿付的证据。就税务机关而言。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或推断作出决定;二是对作出决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决定的正确性。

    就本案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明确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法并未明确,也没有三年以上计入收入的时间规定。 

    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取得该笔货款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证据。比如人、倒闭或死亡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否则,即便长时间挂账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所得征税。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