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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没有卷宗审阅权?-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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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当纳税人在被检查过程中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出卷宗审阅权,税务机关是有权利拒绝的

    法律意识的提升,使得行政机关面对的问题更加复杂多样。

    比如,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查阅稽查案卷材料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拒绝呢?

    问题描述

    对自己作为处理对象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定案的证据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局是否必须应予公开?

    观点展示

    观点一:如果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税务机关必须提供有关的处理处罚卷宗材料,通过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获得。所以,得出结论:税务机关应该可以给纳税人提供案宗资料让其审阅;

    观点二:《税务稽查案卷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立案查处的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执法文书正本以及可以对外公开的相关审批文书等证明定性处理处罚合法性、合理性的文件材料。同时《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所以,得出结论:既然正卷里说了包括对外公开的文书,那么税务机关应该可以给纳税人提供案宗资料让其审阅。

    魏言税语观点

    魏言税语观点为:对这个问题,要区分阶段,当纳税人在被检查过程中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出卷宗审阅权,税务机关是有权利拒绝的。理由如下:

    一、这里的审阅权是在行政程序中提出来的,观点一所说的证据交换是发生在行政诉讼阶段,诉讼时由于可以证据交换,使得纳税人可以看到卷宗,并不必然能得出行政阶段纳税人天然享有了卷宗审阅权;

    二、对于观点二,正卷里有可以对外公开的材料,并不表示卷宗就必然应该公开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提出阅览卷宗,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信息公开请求权不同,卷宗阅览权只存续在特定行政程序过程中,无论是程序开始前还是程序终结后,这种权利均不存在。(该观点引用《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

    四、让我们息公开请求权做一个对比,行政机关如果拒绝了公开信息属于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人有权起诉;而卷宗阅览权附属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实体行为,拒绝请求人预览卷宗,就和拒绝听证申请一样,这是行政行为中的阶段性、准备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因此,在行政程序中,税务机关有权拒绝纳税人审阅卷宗;

    五、至于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相对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提出审阅案卷,则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判断,决定公开与否。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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