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文书上盖章之惑-凯发游戏
1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内容 是:(五)依照职责办理税务违法行为简易处罚事项”,对于办税服务厅可以进行简易程序处罚没有什么争议了。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文书上盖什么章子?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其实要分几个层次去理解:
首先,简易程序处罚的文书上是不是必须盖印章?
其次,如果需要盖印章,是不是必须盖机关(含税务所)印章?
最后,可否盖专用章?
想了一下,还是需要在这里声明一下,以上问题纯属理论探讨,一家之言,如有不当之处敬谢各位不吝赐教。
2 简易程序文书上是不是必须盖公章?
对于这个问题个人意见是,简易程序处罚文书中印章非必须。
原因来自于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全文如下:“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条里并未规定行政机关需盖章,与此相对应《行政处罚法》“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九条最后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三十八条是关于一般程序处罚的条款。
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因为立法者考虑到简易程序的金额、当场作出的特点,所以对处罚文书的要求是规定制式,预先编号,而没有作出为难执法人员的要求,不需要背着公章满街跑,因此没有要求盖章。
3 对于不盖章接受无能的情况下我们谈一下盖什么章?
这个结论很多人接受不了,是因为习惯中文书上面都会有一个红章子,其实,文书生效的条件有送达、有公告,但是偏偏就没有盖章后生效这个条件。
所以我们再说一下如果实在接受不了文书上不盖章,那么问题就变成了盖什么章了,服务大厅面对全局的,这些人分布在各所,正常来说谁作出的行为盖谁的章,以此推理就应该盖局里的印章了。
可是问题就在于局里认为局里的印章放在大厅实在是放心不下,(说个跑题的话,我前一段时间到派出所去办户口证明,档案室的警察核实我的材料之后就手盖了派出所的章子,没让我等着她去其他办公室拿章子,可见派出所的领导对他们档案室的同志还是非常信任的。。。)也有说法是机关的印章放在大厅不方便。那么这个问题又变成了能不能刻个处罚专用章放在服务厅。
4 处罚专用章可否?
虽然我对文书上盖不盖章貌似很激进,可是对税务机关的服务厅申请处罚专用章这个问题上还是挺保守的。
有人可能觉得刻个专用章而已,复议机关有专用章,重案审理有专用章,许可不是也有专用章,处罚怎么就不可以刻章子呢?问题是上面列举的专用章都是有法律依据至少也是规章明文规定的,比如许可专用章就规定在许可法的三十二条里,效力最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也是个规章啊。反观简易程序处罚,立法的时候就没想过将盖章作为必要条件,自然也就想不起来给专用章留个口子。
有人可能又会觉得,即使没有上级规定,那为了工作方便刻个专用章呗,就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章、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领导批准刻了就用吧。可是如果前提是必须盖章子,那么想当然刻的专用章在有争议的情况下,被起诉到法院,不知道会不会被认为此章无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