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质是开具发票的条件吗-凯发游戏
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自然人叶某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叶某承建甲公司的办公楼,叶某要根据设计院的图纸施工,承包价格按图纸施工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75元。
一个月后,叶某带领施工队进入工地开始施工。一年多后,工程竣工。经过监理单位检查,该办公楼交付甲公司使用。按照约定,甲公司向叶某支付了承建款。
付款后,甲公司要求叶某就收到的承建款开具正规。然而,这一要求迟迟未得到叶某的满足。甲公司多次催促,每次叶某都敷衍了事,后来干脆不接甲公司的电话了。就这样,3年多过去了,甲公司支付出去的办公楼承建款仍然没有取得发票。无奈之下,甲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将叶某告到了某县人民法院,请求让叶某就收到的承建款向甲公司开具正规发票。
观点展示
一审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本案原告也就是甲公司所述情况属实,另外查明本案被告即叶某不具有建设涉案工程的资质。
经过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被告叶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故原告与其签订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被告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不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的资质及能力。原告明知被告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其要求被告提供正规发票的目的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开具正规发票的诉求,因不具备现实实现的可能性,法院不予支持。
收到此判决后,甲公司以一审查明不清、判决歪曲理解法律、适用法律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该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魏言税语观点
按《发票办法》指出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此定义告诉我们,发票只是个收付款凭证。
按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叶某作为向甲公司提供了建筑业劳务的,在收取甲公司支付的建筑业劳务时,应当向甲公司开具发票,这是叶某的法定义务。相应的,向叶某索取发票,也是甲公司的法定权利。
叶某作为自然人不能领用发票,但按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因此,从税法的规定来看,叶某是否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不能成为其是否开具发票的前题条件。换句专业点的话来说,资质与叶某是否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的能力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因此,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