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足额预缴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问题-凯发游戏
在税收征收管理中,为保障税款的安全和均衡入库,无论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以及纳税人的延期申报,都有预缴税款的规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预缴税款也存在少缴的情况,那么对少缴的预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一直有很多的争议。有人认为预缴税款也是税款,少缴应按滞纳金。有的认为滞纳金是对无偿占用国家税款的补偿,一是预缴税款毕竟不是最终确认的税款。二是预缴税款实际上是国家把应在以后缴纳的税款,提前征收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再加收滞纳金与法与理都难让人信服,故不应加收滞纳金。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对深圳国税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号)收悉。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