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签字=?局长签字-凯发游戏
案情简介
前两天看到一个案子,和日常工作关系还挺密切,案子本身不复杂,就是在调取账簿时,税务机关是由主管副局长签了字,纳税人认为程序违法了,法院认为副局长也是局长,最后判税务机关胜诉了。有兴趣看案子的拉到最后我附了原判决链接(请夸我体贴)。
魏言税语观点
虽然说税务机关能胜诉从私人感情上来说是喜闻乐见的,但是,对胜诉的原因,却有点不敢苟同。原因如下:
一、行政法有其内在的要求
法院作出这个判决主要的原因是签字的副局长正是分管稽查工作和审判的副局长,职权上属于该副局长的分管范围。
如果这个案子换了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民商事主体,比如公司,那么在公司里副职在职权范围内的签字有效这点毋庸置疑。
但是这个案子是个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和民商事主体的内在运行机制不同,换句话说,在行政机关这样一个上下级领导关系分明的机制内,分管具体工作并不表示在这个职权范围内,副局长的签字效果与局长签字法律效果一样。
二、局长≠副局长,不是限缩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写的是局长,但是将局长只理解为正局长是对法条的限缩解释。
但是,我们知道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首先应遵循的是文义解释,行政法一直的原则是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结合本法条,经局长的批准,是可以调取到往年甚至当年的会计账簿等资料,这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减损不可谓不大,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由一个单位的正职去签字,承担审批的责任,其用意不言自明。如果将这里的局长理解为含主管副局长,反而是不恰当的做了扩大解释。
三、不符合行政机关的习惯用语
在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纪律性很强,上下级领导关系明确的组织里,局长和副局长有着明确的分工和界限,反映在行政机关的文件里,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比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五条里“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该办法在后文的签字就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了意见书必须由审委会主任签字,背后的原因也是要领导重视,因为签字代表的是责任。如果按照本案的判决,局长签字和主管副局长签字效果混同,那么行政机关大量的关于局长签字来明晰职责、达到领导重视的法律设计目的必将落空。
退一步来说,即使法院的这个判决是认可副局长签字和局长签字效果一样,但是我们国家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应该踏踏实实按照一般理解去完成既定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这个案件中,如果该税务机关按照实施细则就是由局长签字来调取账簿,也就不会有后续的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