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出错率较高的几个地方(1-凯发游戏
一
案情简介
甲企业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2017年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200万元,财务人员想当然将其按投资收益,并入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纳税。
事实上,甲企业将股息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计算纳税是错误的,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a省,并在a省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同时甲公司在b省有一处经营用房。
甲公司财务人员想当然地将b省的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a省办理了纳税申报。b省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问题,告知甲公司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要求甲公司就其在b省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b省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魏言税语观点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会认为自己的税务登记办在何地,就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辖,在注册地申报纳税。这原本没什么错,但为便于税收的征收,税法在管辖方面有些特别的规定。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明确要求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也就是说,不管税务登记办在哪里,不动产在哪里,就在哪里申报缴税。所以,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法按规定办事。
政策法律依据: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
案情简介
李四居住在甲市,2016年对乙市的一家企业投资100万元。由于李四在甲市的企业资金短缺,2018年李四将在乙市的投资以15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王五。由于李四与甲市的税务机关很熟,所以便在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乙市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对李四的股权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指出李四在纳税地点选择上的错误,并告知按规定正确纳税地点应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即乙市税务机关。
魏言税语观点
选择纳税地点要依法进行,而不是按与税务机关熟悉与否进行选择。按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案而言,李四选择甲市作为纳税地点显然是错误的。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四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从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的一般纳税人。为满足承租方不同的需求,a公司施工机械设备出租时,有些机械设备出租的同时配备了操作人员,有些只是单纯的机械设备的出租。在缴税时,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都是机械设备租赁,于是按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6%税率缴纳了增值税。
魏言税语观点
表面上看,a公司财务人员的理解没有错误,实际上,出租设备配备操作人员与否,对于纳税人按什么税率缴税至关重要。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不动产租赁”16%的税率缴税增值税;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配备操作人员的,按“建筑服务”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a公司财务人员正确做法是,对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不动产租赁”16%的税率缴税增值税;对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配备操作人员的,按“建筑服务”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五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从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菜品的质量,增加菜的品种,甲公司从一家农产品销售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绿色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抵扣税款时,财务人员按专用发票上注明3%的税率认证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魏言税语观点
按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甲公司财务人员这种抵扣方式是错误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