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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无效导致的败诉-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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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稽查局无法证明己采取直接与邮寄送达的存在和有效性,因此公告送达也变成了无效送达,败诉也就是必然的了。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1日,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广州桥澳公司在收到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685481.33元和滞纳金394400.67元。

    8月26日,稽查局前往桥澳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现桥澳公司住所地已无人员办公,无法送达。当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税务处理决定书》,收件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通灵,邮件内容未填写,但该邮件因收件人手机关机无法送达被退回。

    9月9日,稽查局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的同时,在黄埔区国家税务局(桥澳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桥澳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30日。

    10月9日,区局工作人员在东区稽查局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区局的公章。

    桥澳公司在公告期满后仍未缴纳欠税,黄浦区国税局于2013年12月17日根据东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向桥澳公司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桥澳公司在2013年12月22日前缴纳税款滞纳金。

    桥澳公司不服黄浦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起诉法院,一审法院驳回桥澳公司的诉讼请求。

    桥澳公司让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黄浦区国税局在并未穷尽非公告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违法,因此《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生效,判决撤销黄浦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魏言税语观点

    税务文书的送达一直以来就是税收执法的难点和痛点,当然不仅是税务机关法院的送达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里面有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有执法上的问题。就本案而言,稽查局的送达,客观上说是尽了力的,先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再是公告送达,但纵观整个送达过程,每一次的送达不是因执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足够的重视,就是因工作不认真,让送达无法得到证实,最终导致送达无效。

    关于直接送达。在进行直接送达时,应当持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来证明自己的送达行为。

    关于邮寄送达。税务人员将被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字颜建灵写成颜通灵,邮件内容未填写,无法证明自己送达的有效性。

    关于公告送达。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只有在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公告送达。

    稽查局无法证明己采取直接与邮寄送达的存在和有效性,因此公告送达也变成了无效送达,败诉也就是必然的了。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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