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妖魔化“三流一致“-凯发游戏
何谓“三流”呢,指的是货物流、资金流、流。何谓“三流”一致呢,指的是货物、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在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以被解释为劳务流和服务流。
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易如无特殊约定,“三流”就应该一致。a公司购买b公司的产品,a公司给b公司付货款,b公司给a公司发货和开发票,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如果这个交易过程中横插进了一个c公司,想想都不正常。事出反常必有妖,我们能觉察到这里面的猫腻,税务部门又何尝不能觉察到呢?税务机关很早的时候出台过一个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提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一规定或可视作“三流”一致要求的源头。
在查处企业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时,“三流”一致是税务部门常用的判别依据与预警依据。鉴于此,我想给人员提个醒,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发生业务时在中将三流约定一致是理性之举。严格来讲,从来没有哪部法规明确说过,“三流”一致的业务才是真实的。举例而言,a公司购买b公司的产品,c公司与a公司约定,由它替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这无可厚非吧,我们不能因为“三流”不一致,就认为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吧。
再举个例子,a公司购买b公司的产品,拟销售给c公司,a公司为了省事,让b公司直接发货给c公司,这又有何不可呢?强调“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如果有证据表明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应本着的原则处理。反过来也可以这么说,如果业务实质有假,即便“三流”一致,也有虚开之嫌。
做个总结吧,不管是“三流”一致、“四流”一致还是“五流”一致,都只是判断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线索,线索不能作为判断标准。“三流”不一致固然是反常现象,虽易引起税务质疑,但绝不意味着“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就一定有问题,关键要看业务实质。如果企业能做出合理解释,能提供正当理由,“三流”不一致无需过分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