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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四)前世今生-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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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八十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从第一步利改税到第二步利改税,财度也做了重大调整。为了配合制度的改革,财政与税收在机构上实现分离,税务局从门正式分离出来,随着税务机关机构的独立,税务检查工作也逐渐开展起来,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税务检查的权限、程序等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由于制度的缺失,税务检查的随意性很大,税务检查处于无续状态。有时一份检查报告就是检查工作的全部。

     

    1986年国务院颁布《税收征收暂行条例》正式将税务检查写进行政法规。198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暂行)》税务稽查逐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地的税务机关陆续开始成立税务稽查大队,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998年—2001年,税务部门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改革,结束了“一员进场,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其后,税收征管模式又由“,,税务稽查”三位一体,变化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征管模式的变化过程当中,税务稽查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

     

    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以及职责权限,使税务稽查解除了税务稽查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后顾之忧。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于修订下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税务稽查渐渐形成了一整套稽查工作规程和办案程序,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了税务稽查局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权力。

    2018年,国,各地撤销了远郊区县局税务稽查局,并成立跨区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税务稽查局独立执法的主体地位得以保持。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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